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

鱗翅目的種級學名為何不再遵循gender agreement規則?

最近看到一些科普文章談台灣某些特有生物學名的變革, 這些文章都不約而同地特別強調gender agreement的重要性, 也就是屬名與種小名(與其它種下分類階元名)在拉丁文法上"性別"的一致性. 在以往的分類學教學中, 老師們也經常會提到generia name與specific name的gender要一致, 若某個物種的屬級歸屬出現變化, 而這個變化牽涉到不同屬gender的改變, 那麼該物種的種級學名字尾就得跟著改變. 這個規則事實上曾在第四版的ICZN問世前被提出討論是否應該廢除, 然而最後的投票結果並未廢除此行之有年的規則. 不過自2002年以後, 鱗翅目學者便不再遵循這個規則, 原因是越來越多的鱗翅學者發現分類歷史複雜的物種若跟著屬名一直更換gender與字尾, 將造成許多線上資料庫龐大的負擔以及使用者的困擾. 再加上鱗翅目的高多樣性, 保留這些-us, -a, -um的變化其實並未增進對分類學資訊的運用. 因此前任歐洲鱗翅學會秘書Manfred Sommerer在許多學者的支持下, 在2002年於歐洲鱗翅學報(Nota lepidopterologica)發表了一篇名為To agree or not to agree - the question of gender agreem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Code of Zoological Nomenclature的文章. 公開地呼籲鱗翅學者捨棄這個規則. 這個呼籲得到非常多大型機構與生物多樣性資料庫維護者的迴響, 也因此在2002年之後, 大多數的"新組合"(new combination)已不再因屬的gender進行種級與種下學名字尾的異動. 在Digileps資料庫中, 所有的種小名, 亞種小名與變種小名皆採原發表時的gender, 顯示其現用有效組合時亦不再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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